陈世峰称杀人刀具是江歌携带的 或改变判决结果 死刑请愿影响有限
近日,日本女留学生江歌遇害案被推上风口浪尖,12月11日将在日本东京公开审理。
去年11月,24岁的江歌在日本出租房处遇害,嫌疑人为其室友前男友陈世峰。
14日,江歌母亲的代理律师、日本大江洋平法律事务所的大江洋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凶手陈世峰虽然承认杀害江歌,但否认是有计划和预谋的。
他称杀害江歌的刀不是自己事先准备,而是江歌携带在身上的。
这一消息再度引发舆论关注,这把刀是否会影响该案判决呢?
15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国内多位法律专家,就这个细节展开讨论。
陈世峰 日媒报道截图
代理律师:
凶手否认预谋,供述刀是江歌的
大江洋平律师透露,嫌疑人陈世峰承认杀害了江歌,但否认刀是自己事先准备的,而是江歌带在身上的。
据日本警视厅中野警署称,江歌是在租住的公寓二楼走廊被歹徒用刀割伤颈部,伤口长达10厘米。
“他(陈世峰)否认自己是有计划的,”大江洋平律师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候表示,这个细节是目前陈世峰辩护律师的重点方向。
因为在日本,有预谋杀人和临时起意杀人,在量刑上有很大区别,比如嫌疑人因杀人被判15年,如果证实是有预谋的,可能就会被判20年。
这一消息引发舆论关注,“杀人凶器究竟是谁的”也成了热议话题。
有网友质疑:“江歌一个小姑娘,为何会带刀在身上呢?难道是为了防止陈世峰对她们造成杀害吗?”
也有网友提出从案件角度看,“嫌犯说江歌带刀,这点对江歌非常不利”。
专家看法:
刀具归属至关重要,凶手刑满后有望回国再追刑责
那么,这把刀归谁是否会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呢?案情有没有可能出现反转呢?
15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国内多位法律专家,就这个细节展开了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
虽然按照日本法律,过失致死和蓄意杀人的罪名都是一样的——故意杀人罪,两者的行为评价却不同,量刑也有较大差别。
如果按照大江洋平律师所说,陈世峰供述刀是江歌的,那可能会对江歌方面不利。
两种情况:
刀是陈世峰携带,可能是有预谋的。凶手单方面携带凶器,争吵过程中行凶报复,基本就是凶手单方面的责任。
刀是江歌携带的,可能表明陈世峰赤手空拳前来,并没有料到后面的事情,换句话说就是偶发的,争吵中触发的。这样的话,江歌本人可能就需要承担责任,而凶手陈世峰责任减轻。
这两种情况的量刑可能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区别。但目前并不清楚当时情况,顶多说不能证明刀属于凶手,但也不能证明属于江歌,这个要看警方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刀的归属问题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如果刀是凶手陈世峰的,可以说是故意杀人或者蓄谋杀人,从情节上和量刑上都应该从重,我认为至少无期徒刑以上。
如果刀是江歌携带的,那么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量刑根据情况也各不相同。我分析两种可能性:
1、两人争吵时,陈世峰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2、在争吵过程中,陈世峰过失杀人,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我认为量刑可能在7年至10年间。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当地法律裁判,回国后仍可能追求刑责,减免其已在国外的服刑即可。
也就是说,陈世峰若在日本刑满释放后,国内有可能进行追诉。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陈军
确实如此。
按照《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陈世峰回到中国后,仍然可能被中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不管行凶刀具是不是陈世峰携带,只要他实施杀人的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杀人,根据中国法律来判断的话,法院从量刑上是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但不是必然减轻的情节。
由于本案涉及日本法律,应该由日本法律依法裁判。
江歌母亲发起“死刑请愿”:
日本裁决死刑考量多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
案发后,江母为了替不幸离世的女儿严惩凶手而四处奔走,在网络上发布了《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希望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凶手最后得到的裁决。
不过,这样的民意请愿书会被日本法庭采纳吗?
日本作为现存死刑制度的发达国家之一,在量刑方面又有什么样的考虑呢?
江母在日本街头发起签名请愿活动
死刑裁定标准及量刑因素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介绍,日本现行刑事立法规定的21项死刑罪名分为两类:
一类是刑法典规定的死刑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强盗杀人罪、强盗致死罪等14个罪名。
另一类是特别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包括爆炸物使用罪、决斗杀人等7个罪名。
但从司法实践情况中可以了解到,被判决死刑者所犯的罪主要是杀人罪和强盗致死罪,但如果被害人只有1人,一般情况下该案犯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1983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过一个对于死刑量刑考虑的标准,名为“永山基准”,具体是以下9条:
1. 犯罪性质
2. 犯罪动机
3. 犯罪形态,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
4. 结果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数目
5. 被害者家族感情
6. 社会影响
7. 犯人年龄
8. 有无前科
9. 犯罪后表现
《壹读》报道,在实际判决中,量刑的时候罪犯的年龄、性质、动机,有无前科,被害人数,造成的社会影响等都会对量刑造成影响。
而被害死亡的人数是衡量判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准。杀三人以上有较高的可能被判死刑;
杀害两人,死刑、无期或者有期徒刑都有可能;如果只杀了一人的话,很可能被判有期徒刑。
一位“日本通”律师认为陈世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极小,更坏的结果是陈世峰可能最多只会被判15年。
死刑从宣判到执行程序多耗时长
由于日本在刑事立法中对死刑采取了严格的限制精神,直接导致了法官在刑种选择时非常谨慎。
同时,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罪犯用尽所有上诉机会后,还得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令方可执行。
某位从事日本文化研究的学者向记者透露,由于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给予罪犯过多的申诉权,导致只要罪犯不希望被执行死刑,就可以不停的以各种理由提出申诉或者赦免的请求,以达到拖延死刑执行时间的目的。
许多被判决死刑却没有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最终老死于狱中,这种情况让日本的死刑更像是绝对无期徒刑。
同时,多数法务大臣在任期间,由于自身的政治主张或宗教等其他的原因,不愿意充当“刽子手”的角色,普遍拒签执行令,从而导致日本国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
1991-2015日本一审判处死刑的人数
执行程序多耗时间长,一个死刑罪犯从宣判到执行,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有学者表示,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造成27人死亡,五千多人受伤。
事隔10年,经历了两百多次庭审后,毒气案主犯被判处死刑。
但是,这十年期间消耗的司法资源是无法计算的,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罪犯,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仅仅为了体现对死刑的慎用精神,与刑事法律追求的正义在本质上是冲突的。
江母请愿对判决结果影响有限
江歌案将于12月11日在日本开庭,除了在线上发起了请愿书,江母还远赴日本,一边等待开庭,一边在街头举行请求判处凶手死刑签名活动。
在“永山基准”中,“社会影响”作为量刑考量因素赫然在列。
自1950年以来,日本仅有13例造成一人死亡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案例。
而有33万人参与请愿判杀人犯死刑的是2007年的名古屋暗黑网站杀人事件,这也是江歌妈妈发动请愿的参考来源。
江母在日本街头发起签名请愿活动
有媒体指出,舆论的空间到底有多大、法官采不采纳公共舆论的意见,其实非常有限。
因为日本相关法律规定,裁判员和法官只能根据法庭调查的证据进行量刑判断。
同时也有司法领域学者介绍,民意判断在刑事司法中的影响不大。2009年5月日本开始实施裁判员制度,改变了之前的精密司法模式,将普通民众的意识与判断引入到刑事司法之中。
由于死刑案件属于裁判员审判的范围,所以社会舆论与学界都担心在民意介人死刑裁量之后,会导致死刑的扩大适用。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统计,2009年至2016年,在8969名被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中,有27人被判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4人,其中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1人,因强盗致死伤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6人。
跟2009年之前的数据相比,无论是在罪名范围上还是在适用数量上,普通民众介入死刑案件并没有导致死刑适用的扩大化,反而是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