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 |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服务的终止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
自2017年4月18日开始生效
第10部分——服务的终止
10.1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根据客户的指示完成服务,除非:
(a) 该代理和客户另有约定;或
(b) 该客户终止了该代理的指示;或
(c) 该代理终止了合同并向客户提供了合理的书面通知。
10.1A 对于第10.1(c)段,一份书面通知必须说明:
(a) 该代理停止代理该客户;及
(b) 该代理停止代理的起始日期;及
(c) 关于委任另一个注册移民代理所做出的任何安排的条款。
10.1B 在给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该代理必须:
(a) 更新该客户的文档以反映该代理为该客户进行的每个案件或申请的现有状态;及
(b) 将该客户有权获得的所有文件交付给客户或者被委任的注册移民代理;及
(c) 确保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了所有的财务事项。
10.2 一个客户有权要求(口头或书面)一个注册移民代理返还属于该客户的任何文件。该代理必须在被要求后的7天内返还该文件。
10.3 澳大利亚护照和大多数外国护照是颁发的政府的财产,不得被扣留。
10.4 除非一个注册移民代理持有由一个被法律授权的澳大利亚机构颁发的法律执业证书,该代理不得作为其有权扣留文件作为留置权的主张的一部分扣留属于一个客户的文件。
10.5 在完成服务后,如果客户要求,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向客户提供所有的如下文件:
(a) 客户给予该代理的;或
(b) 客户就其已经支付的。
10.6 如果客户终止了指示,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迅速向客户或该客户书面指定的任何其他人交付所有的文件。如果该代理在任何文件上主张留置权,该代理必须采取行动来量化所主张的金额并及时告知客户。
注1:只有持有由一个法律授权的澳大利亚机构颁发的现有法律执业证书的注册移民代理能够就任何客户的文件主张一个留置权。
注2:一个文件包括一个申请、提名、担保、陈述、声明、宣誓书、证书或认证复印件。见《1901年法案解释法案》的第25条和《移民条例》的第5.01条。
更多实用信息,敬待下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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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