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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瞪口呆!常州30岁一女教师与初一男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7-06-01 来源: 现代快报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离异女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

目瞪口呆!常州30岁一女教师与初一男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 1

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黄某年纪在30岁左右,离异,其与王某发生第一次关系,是在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在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

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

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猥亵儿童罪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关键词: 常州老师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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