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辱母案借钱方:10余人被抓 镇政府驻地开公司
当22岁的“刺死辱母者案”当事人于欢被刷屏时,这起案件的关键人物吴学占却似乎被“忽略”了。
在《南方周末》报道中,吴学占首次出现,是在这段话里——“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3月26日,聊城警方内部人士向封面新闻证实,吴学占及其黑恶势力团伙大部分成员已被抓,时间是2016年8月。关于那次抓捕,这位人士透露一共抓了10多人,是山东省厅指令聊城市东昌府分局“异地办理”的。而吴学占团伙的主要涉案地点,是相邻的冠县。
被指借钱给苏银霞,并引发“暴力催债”的吴学占,在案发地聊城冠县,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存在?封面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吴学占以及和其有着重要关联的赵荣荣,在当地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案,时间跨度至少长达3年。
“刺死辱母者”案前9个月 苏银霞邻里曾遭“要账”
“借款300万元,每万元月息300元”。这句话写在冠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冠民初字第1533号”之中。该判决现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该案中,吴学占以原告班长洲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但判决书并未显示二人是何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被告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润轴承公司),也就是借钱方,也在冠县工业园区。而这里,正是“刺死辱母者案”发生地。
这起案件,冠县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审判长潘圣国,现为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在这起民间借贷案中,包括吴学占在内的原告方称:华润轴承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我方300万元。到期后多次催要不还。被告正昊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华润轴承公司偿还本金240万及付清为止的利息,被告正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班长洲与华润轴承公司、正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华润轴承公司向班长洲借款300万元,每万元月息300元,期限自当年8月12日至11月12日止。正昊公司以资产等全部财产担保。原告称华润公司于11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于2015年2月17日偿还本金3万元。
记者注意到,法院虽判华润轴承公司偿还班长洲借款本金237万元及逾期利息,但判决明确——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该标准,明显低于本案每万元月息300元。
这是封面新闻记者调查到的最早一起走上司法程序,涉及吴占学的民间借贷案。
那么,此案中的吴占学是不是涉及“刺死辱母者案”的吴占学呢?3月26日,记者多次致电冠县法院,试图了解相关情况,但一直无人接听。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一个重要细节,与吴学占同为该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还有一名叫赵荣荣的女子,此人曾出现在“刺死辱母者案”中。
3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对刺死辱母者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进行了专访。她回忆,2016年4月14日,在苏银霞公司,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于秀荣的回忆证实了两个信息,一是赵荣荣与这笔借款有关;二是她以催款人身份不止一次出现。
向苏银霞催款的赵荣荣 和吴学占存在重要关联
无论是“刺死辱母者案”,还是“华润轴承借款案”,这两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吴占学和赵荣荣都出现了。他们是何关系呢?
回到“刺死辱母者案”,47岁的当事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其借钱的细节,目前有两个版本。
一个版本是媒体报道——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因资金困难,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月息10%。
第二个版本则源自一份被传为“刺死辱母者案”的判决书。该判决显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月息10%。审判长为聊城市中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文峰。
苏银霞到底找谁借的钱?法院认定的是赵荣荣还是吴学占?3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张文峰,但其手机一直关机。
此后,记者调查发现赵荣荣与吴学占的一个另重要交集——赵荣荣是聊城明泰钢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总局主办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联系电话为1340xxxx888。而这个电话,和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号码。而泰昌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吴占学。
为核实该号码背后关联,3月25日、26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该手机,但一直处于“来电提醒状态”。
3月26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向聊城警方内部人士证实,赵荣荣的另一身份是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吴学占。
这位警方人士同时透露,赵荣荣现已被带走调查。
吴学占的房地产公司 地址显示为某镇政府驻地
根据报道,在“刺死辱母者案”中,吴学占正是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高息揽储,并招揽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者查询到了该公司,状态显示为在营(开业)。法定代表人吴学占,成立于2012年7月9日。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租;物业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地址为冠县东古城镇政府驻地。这家公司为何会在镇政府驻地?它和东古城镇有无关系?
3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东古城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泰和房地产公司之事,也不认识吴学占。说完便以不方便为由挂断了电话。
赵荣荣四年前就曾发生借贷纠纷 月息10%并非个案
封面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刺死辱母者案”中多次催要苏银霞欠款、身兼吴学占公司会计的赵荣荣,绝非第一次涉及民间借贷案。早在2014年,冠县法院就曾判决“赵荣荣与聊城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孙洪勇民间借贷纠纷案”。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编号为“(2013)冠民初字第1554号”的判决书上,赵荣荣的身份信息显示为——女,1987年5月23日生。
在该案中,赵荣荣诉称——2013年4月27日,聊城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3年4月27日至6月26日,利息为每万元每月100元。到期后,除被告孙洪勇外的两担保人于2013年9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原告为此不再向该两担保人主张权利。尚余借款100万元和利息、违约金计36万元未能清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偿还本息136万元。
该案最后一直上诉至聊城市中院,最后的结果是赵荣荣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借款的月息为10%,与“刺死辱母者案”当事人苏银霞的借款月息为同一标准。
虽然“华润轴承借款案”中,月息没有如此高,但每万元300元的标准也并不低。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吴学占、赵荣荣的这些“高标准”月息,当地法院已在多份判决书中确认其存在,但目前二人所涉的案件,并未有判决宣布其“高利息”违法。
观点
媒体评刺死辱母者判无期:会遏制公民战胜邪恶勇气
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背景
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