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卡内26万被丈夫带人冒领 起诉银行被驳回
惊讶
卡内的26万元不翼而飞
梁女士(化名)2012年在某银行南海黄岐支行处开设一张借记卡,并持续往里存款,至2015年时,该账户上已有存款约27万元。2016年10月底,梁女士到银行处查询卡内信息,发现这张卡已经被注销,所有存款也已被转移。经过查看业务办理记录、柜台录像得知,2015年10月底的一天,梁女士的丈夫秦先生(化名)携一名陌生女子来到银行,办理了借记卡的书面挂失业务。
办理记录及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一男一女来到银行窗口办理挂失业务,其中的女子与梁女士身份证照片年龄相仿,脸型相似,头发长度不同。在提交了梁女士身份证后,该女子在《挂失申请业务凭证》申请人一栏处签上梁女士的姓名,身份证与系统联网核查一致。后该女子又以梁女士的名义办理了挂失补发卡业务,成功办理了一张新卡。在办卡当日至2016年6月的半年多时间里,该新卡的账户以现金支取方式共取走26万余元,卡内余额所剩无几。
梁女士称自己从未委托丈夫注销账户,也没有告诉过他账户密码,办理业务的陌生女子更是从不认识,遂将银行告到了法院,其丈夫秦先生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全部被转走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疑点
办挂失时是否知晓密码
法庭上,梁女士坚称自己从未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丈夫,银行则表示陌生女子输入密码正确,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则认为,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业务凭证等可知,借记卡书面挂失、借记卡密码挂失、挂失补发、借记卡密码重置为不同的业务类型,每一项业务办理都有相应的传票号对应,连续办理的业务传票号顺序连贯。本案中,银行提交的两张业务凭证上显示陌生女子以梁女士名义共办理了四项业务,即借记卡书面挂失、手续费收取、挂失补发、手续费收取,该四项业务相对应的传票号为0039-0042,并无借记卡密码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银行也提供了当日传票号为0037、0038号的业务凭证,显示为银行为其他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故采信银行辩称其并未向秦先生办理密码重置的业务,秦先生知晓借记卡密码而取款的意见。
难点
银行未能识破冒名办理
记者了解到,《挂失申请业务凭证》中注明:办理补领新凭证、密码重置、挂失销户、撤销挂失等业务时,应当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回单到原挂失网点办理,不能代理。
银行表示,验证客户身份时,除了核验身份证件外,下一步即肉眼核对证件的相貌与客户相貌是否一致,但目前各家银行暂时还没有上线面部识别的有关机器或系统。此外,柜员还会询问客户存款余额、开户行名称、开户日期等,如果客户回答一致即可办理。在涉案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有的步骤均已按规定要求操作,“只是在肉眼识别这一点上做了误判,造成了业务差错”。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梁女士没有提供冒名女子身份信息,也没有就该女子冒名行为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导致在该案中无法查明该女子身份情况。虽从录像截图看,该女子为短发,与梁女士的长发不符,但梁女士身份证于2008年办理,距办理挂失时已有七年之久,照片与本人的区别、时间对外貌的影响,难免造成本人与自身几年前的照片有所出入。该女子未参加诉讼,也未立案侦查,无法确认是否与梁女士相似及相似程度,及该女子与本案是否有其他关系,故就现有情况无法认定银行在该女子能提供梁女士身份证原件及知晓卡密码的前提下而不能识别的情形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大小。
焦点
存款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银行还认为,梁女士账户内的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办理业务时秦先生与办理人同行,对办理情况完全知情,存款也是由秦先生领取。梁女士既未证明该笔存款是其个人财产,也未证明秦先生使用这笔钱是用于个人挥霍,且两人有父母儿女需要赡养,该笔款于情于法都是家庭资金,无论如何使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从左手转移到了右手”。
梁女士对此不以为然,她表示,秦先生游手好闲,一直是自己补贴家用,自己也另留了钱给家中老人小孩,卡中款项已被他拿去赌博挥霍一空,他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违心签名,自己也已准备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涉案借记卡开户至庭审时,两人夫妻关系一直存续,梁女士未证明她与秦先生有书面约定该款为梁女士本人所有,结合秦先生使用该款的行为及情况说明,认定涉案行为为秦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梁女士在本案中并未造成法律上的财产损失,最终判决驳回梁女士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