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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公证债权书不执行率上升 多涉民间借贷

2017-08-25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林子桢)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过权利确认,即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但近年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情况。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标的额巨大的特点。”海淀法院通报,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1824件,较2011年至2013年的数据增长超过六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数量的3%;涉案标的达53.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四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标的的10%。

同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也显著增加。海淀法院披露,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在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案件中,被海淀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有28件,不予执行率增至38%,涉案标的达2.21亿元。

“这28个案件的平均标的额近800万元,其中有五件案件标的额超千万元。”海淀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邵红燕表示,“这些案件权利的兑现,基本都需要在执行阶段通过拍卖房屋来实现,因此在执行阶段涉及巨额财产处置时,极容易产生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480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此外,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哪些突出问题易导致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海淀法院发现,首先是公证程序违法问题,部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证的个案;还有个别公证员违反关于公证的法定程序,让公证员助理单独办理公证事项。

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公证债权文书也会遭遇不予执行裁定。海淀法院发布的典型情形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阴阳合同”,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等。

在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背后,海淀法院还发现了一些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比如,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部分公证债权文书虽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利息之外,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定上限。

海淀法院还指,一些职业放贷人、贷款中介利用公证债权文书从事融资放贷业务。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在一些以自然人为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背后,存在所谓的“贷款公司”;“贷款公司”与借款人达成借款意向,然后通过“贷款公司”的股东、合伙人或职员,以个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贷款公司”实际从事着放贷工作,并往往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收取高额利息。

另一种非法借贷模式是借贷双方通过所谓“贷款中介”来履行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在“贷款中介”的操作下签订合同办理公证,借款人并不直接向贷款人偿还借款,而是向“贷款中介”偿还;“贷款中介”在收取了所谓“中介服务费”、“信息费”之后,再将借款利息和本金归还贷款人,而“贷款中介”收取的费用可能比贷款人收取的利息还要高,给借款人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海淀法院提出,近年来该院审查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案由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债务人多为自然人。“近三年来审查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几乎全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主体以自然人居多,少数案件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机构。”海淀法院表示,自然人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个人权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差,在执行阶段极容易产生争议。

海淀法院执行裁决庭法官张旸提示,在强制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果债务人认为自己受骗了,可以去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这个案子就会送交执行裁决庭;执行裁决庭法官会对全部公证事项进行审核,调取必要证据,若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债权人仍认为有债权存在怎么办?海淀法院执行裁决庭法官潘亮洁提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债权争议提起新的诉讼,待法院厘清事实、做出新的生效判决后,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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